台灣華語拼音聯盟 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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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文 者:行政院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1110

發文字號:台華聯字第97111001

速 別:速件


主 旨:敬請貴院明察民91年之後,在制訂法制層次上,我國「華語拼音」政策已經有很大的不同,因此在使用法制層次上,「中文譯音使用原則」的修訂,宜更謹慎。建請行政院參酌日本政府的拼音政策經驗,召開專案小組會議,審慎討論,以期得到社會與人民更多的共識與贊同,避免零與和戰爭,敬請鑒察回復。


說 明:

一、貴院劉院長兆玄揭櫫施政理念「謙卑執政、傾聽民意」,乃民主政治風範。在民主機制下很多事務的推展乃協商與溝通,以期得到社會與人民更多的贊同。就中文譯音政策而言,絕非零與和戰爭,期執政團隊應更有智慧與胸襟來處理,期得最小付出最大利益,方為人民之福、政府之光。

二、在制訂法制上,91年之前與之後,中文譯音政策有很大的不同。民91年之前,通用拼音尚未成為我國「華語拼音」。民91年之後,依民89年由貴院曾政務委員志朗主持參與之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16,17次會議決議與民85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之建議,通用拼音根據教育部國語會組織條例,在國語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,制訂為我國「華語拼音」,並經行政院備查在案。

三、根據ISO 7098關於漢語拼音的Scope(範圍)很清楚寫的是「the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語言」。ISO 7098的範圍不是所有漢語,而是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語言」的範圍,難道我國的「華語」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嗎?這容易引起很大的爭議。換言之,「漢語拼音」係專有名詞,其定義很清楚是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語言普通話的羅馬拼音法則」。在制訂法制上,我國無權制訂漢語拼音。

四、在使用法制上,我國可以借用漢語拼音來替台灣效力。91年之後,我國拼音政策實際執行時,已經採行兩大拼音(通用拼音與漢語拼音)並行政策。在具有商業性質的海外華語教學範疇,經建會提升服務業(對外華語教學)旗艦計畫、教育部的對外華語教學教材與活動等要點、僑委會教材等均採兩大拼音並行政策。在具有文化主體性質的國內街道地名範疇,只要地圖與路牌的拼音一致就能國際接軌,其次,主要適用對象為全球五十億沒學過中文的外國人(而非少數學過中文的外國人),因此基於通用拼音與全球第一大語言英語較接近(沒有XQ等特殊符號),更適用於全球五十億沒學過中文的外國人。不過在政策執行上,容忍與尊重地方政府之選擇,使用漢語拼音的台北市仍獲得補助。

五、制訂法制與使用法制兩層次的區隔,有助於化解我國社會通用拼音與漢語拼音的零與和戰爭,降低對立,亦符合馬總統揭櫫牽涉兩岸事務的核心施政理念「正視現實,互不否認」。正視我國街道地名路牌已經大部分使用通用拼音的現實,正視在Yahoo全球網頁搜尋,通用拼音高達1700萬個超過漢語拼音的300萬個之現實。通用拼音與漢語拼音互不否認,停止對立,兩案和平分工。在制訂法制上,我國無權制訂漢語拼音,我國「華語拼音」已經制訂為通用拼音,否則便有「忽視現實,自我否認」等矮化國家主權之虞,我國政府不能不慎在使用法制上,我國已經具備兩大拼音分工並用的雛形,海外華語教學範疇牽涉商業市場以漢語拼音為主,國內街道地名牽涉文化主體以通用拼音為主,但均容忍尊重地方政府與不同市場的聲音。依此雛形,政府幾乎不必浪費一毛錢,就能合理安排拼音政策,減少浪費十億或甚至七十億經費,避開社會觀感不佳與勞民傷財之評,咸為良策。日本國在一國之內就是兩套拼音並用,雖不是最完美,但也不妨礙日本的全球競爭力。為期政策討論更為周延,評估日本經驗的可行性,廣採社會意見,得到更多共識,敬請行政院召開專案小組會議。

六、關於聯合國採用漢語拼音,我國也要採漢語拼音才能國際接軌的講法甚為混淆,更昧於史實和現實。就現實來看,國際化名列前茅的新加坡樟宜機場的拼音是Changi,既非漢拼,亦非通用,照樣無礙國際接軌。用漢語拼音,外國人才看得懂的說法,不符實情。就史實來看,中華人民共和國(PRC)取代我國成為聯合國常務理事國之後,聯合國在行政作業上凡屬PRC事務建議用PRC官方的漢語拼音,這是合理的。但我國並不隸屬於PRC,也不代表所有的華文都應使用漢語拼音。更何況聯合國也用簡化字,不用注音符號,那麼我國為了國際接軌,豈不是應該用簡體字,廢注音符號。建請行政院勿再使用讓人民混淆不清的聯合國與國際接軌講法。



正本:行政院

副本: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委員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黃榮村校長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曾憲政校長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委員陳其南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召集人李遠哲院長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召集人劉兆玄院長、前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委員曾志朗政務委員、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、教育部部長室、教育部呂政務次長、教育部吳常務次長、教育部周常務次長、監察院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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